芜湖徽艺坊铁画工艺品有限公司质量标准
Q/WFYHYF01-2017
前 言
本标准按照GB/T 1.1-2009《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:标准的结构和编写》给出的规则编写。
本标准由芜湖徽艺坊铁画工艺品有限公司起草。
1 范围
本标准规定了芜湖铁画的术语和定义,分类与等级、生产工艺、技术要求、试验方法、检验规则、标志、包装、运输及贮存。
本标准适用于所有手工制作的室内装饰用铁画工艺品(以下简称铁画)。
2 规范性引用文件
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(包括所有的修改单)适用于本文件。
YB/T 5059 低碳钢冷轧钢带
GB/T 709 热轧钢板和钢带的尺寸、外形、重量及允许偏差
GB/T 10125 人造气氛腐蚀试验 盐雾试验
3 术语和定义
芜湖铁画
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,以铁为主要原料,通过剪、叠、錾、锻、铆、焊、锉等多道工艺(手工)制作,其锻制技艺已列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传统工美艺术品。
4 分类与等级
4.1 铁画按品种分为:人物铁画、山水铁画、花鸟铁画、及其它客户要求的品种。
4.2 铁画按规格分为:大型铁画、中型铁画、小型铁画、具体规格见表1.
4.3 铁画按制作技艺、装帧水平分为:精品铁画、合格品铁画。
表1
规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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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型铁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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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型铁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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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型铁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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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品面积,m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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>0.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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>0.2,≤0.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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≤0.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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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 生产工艺
铁画成产工艺流程:铁画画稿设计、按稿锻制、半成品检验、防锈处理、上漆、装裱、检验、包装、成品。
6 技术要求
6.1 一般要求
6.1.1 产品应符合本标准规定,并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产品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。
6.1.2 外协件及外购件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,并满足产品制作要求。
6.2 原材料
6.2.1 冷轧钢板应符合YB/T 5059的要求。
6.2.2 热轧钢板符合GB/T 709的要求。
6.3 尺寸及偏差
成品尺寸应符合画稿规定,精品铁画尺寸公差应不大于画稿尺寸的5%、合格品铁画尺寸公差应不大于画稿尺寸的10%,其余尺寸偏差应符合表2的规定。
序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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项目名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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单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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规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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要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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精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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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格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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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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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品内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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m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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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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±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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±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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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、小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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±2
|
±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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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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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品内框边角垂直度(90°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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°
|
大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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±2
|
±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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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、小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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±1
|
±2
|
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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画框边拼角(45°)
|
°
|
大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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±1.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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±2
|
中、小型
|
±1
|
±2
|
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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画框对角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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Mm
|
大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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≤3
|
≤5
|
中、小型
|
≤1
|
≤2
|
6.4 外观质量
外观质量应符合表3要求。
序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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项目名称
|
要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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精品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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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格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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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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画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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应准确表达设计稿的创造意图,画面优美,层次分明,完全手工锻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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应准确表达设计稿的创作意图,画面美观大方,手工锻制部分不低于60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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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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焊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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应焊透、熔合、紧密均匀、不得有烧穿、漏焊、虚焊等缺陷,焊接处表面不得有裂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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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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涂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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表面均匀,色调一致,有光泽且覆盖完整,无起皮、打皱、起泡、漏底铁现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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画框混水油漆面无色差,清水油漆面无瑕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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漆面起泡不多于3个且不得密集于一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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漆面起泡不多于5个且不得密集于一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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漆面不大于0.5cm²的暗斑不得多于2块,且不得密集于一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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漆面不大于0.5cm²暗斑不得多于3块,且不得密集于一处
|
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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装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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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绫裱和墙纸作衬堂的,其衬堂表面装裱后应平整,无鼓泡、皱纹,花纹色泽协调统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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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卡纸做衬堂的,必须整体裁切,衬堂不得拼接使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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画框玻璃透明清洁无残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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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允许有擦痕和磕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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轻微擦痕和磕碰不多于3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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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.5 焊接强度
大型铁画,气焊接点承受5kg力,历时30min,不得脱焊;中小型铁画在1m高度水平摆放自由落地(水泥地面)后,焊接点不得脱焊。
6.6耐腐蚀性
精品铁画经96h中性盐雾试验后,基体应无腐蚀;合格品铁画经48h中性盐雾试验后,基体应无腐蚀。
7 试验方法
7.1 尺寸及偏差
用符合精度要求的量具进行检验。
7.2 外观质量
对照画稿采用目测的方法进行检验;尺寸测量用符合精度要求的量具进行。
7.3 焊接强度
7.3.1 大型铁画焊接强度
固定试样,将焊接点处悬挂5kg±0.05重物,30min后取下重物,检查焊接点脱焊情况。每个焊接点依次进行试验。
7.3.2 中小型铁画焊接强度
将试样水平放置在高度1m±0.01m处,松开试样,自由落至水泥地面,检查焊接点脱焊情况。
7.4 耐腐蚀性
按GB/T 10125规定的中性盐雾试验方法进行检验。
8 检验规则
8.1 出厂检验
8.1.1 铁画经制造厂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,并应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或质量合格标志。
8.1.2 出厂检验项目未本标准规定的6.3条和6.4条。
8.2 型式检验
8.2.1 产品每年应进行一次型式检验,有下列情况之一时,亦应进行型式检验:
a) 新产品定型时;
b) 产品设计、材料、工艺有较大改变时;
c) 产品停产6个月以上,恢复生产时;
d)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。
8.2.2 型式检验应从出厂检验合格批中随机抽取2件进行。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6.3条、6.4条、6.5条及6.6条。所有检验项目合格,则型式检验为合格;如有1项不合格时,可允许返修复检,复检如仍不合格,则判改批产品不合格。
9 标志、包装、运输及贮存
9.1 标志
9.1.1 每件产品内外包装均应有芜湖铁画标志,大型产品可另外处理。
9.1.2 包装物上或包装物内的说明书或收藏证应注明制造商名称、地址、产品品种、规格、数量、质量等级、出厂年月、执行标准等标志。
9.2 包装
9.2.1 包装盒干净完整无损,其内盒尺寸与产品尺寸相配套。
9.2.2 瓷盘铁画包装盒内加泡沫塑料,以防止震动损坏。
9.3
9.3.1 运输途中应防止剧烈震动,防潮、防压。
9.4 贮存
9.4.1 应放置在空气流通干燥处,避免阳光曝晒,防压变形,避免与腐蚀性物质接触。